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辖区内食品药品和公共场所从业单位:
按照长治市财政局和长治市发改委联合转发的《省财政厅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<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>的通知》(长财综【2017】21号)文件精神要求,经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讨论研究决定:
对2017年4月1日--28日收取的卫生监测费和预防性健康体检费予以退费处理。
退费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,逾期不退视为放弃,我中心将如数上缴国库。
长治市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
2017年12月1日
来源: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